社工该不该与服务对象谈恋爱-四川社会工作网【官网】


2017-04-20

  作者  百合社工 罗建胜

最近一则 深圳市社会工作协会关于“郭社工违反社工职业伦理规范”的处理决定的公告,在网上引起热议。大家都围绕这个案例各抒已见,争论不休。

支持的声音

“评论让人伤心,隐去了姓名除了保护服务对象以外,应该也想保护社工。真实情况或许比这个要更加纠缠一些。但说工资水平待遇不足就不用遵守伦理的都是什么心态……难道医生可以因为待遇不好就随便下刀子咩?难道偏远地区的老师可以因为工资低就不上课了咩?这种情况下,起码应该先结束和服务对象的专业关系,再考虑个人问题。可以用更好的方法解决的时候,是否可以先不抱怨,而有所反思。”

“社工的职业属性,决定了社工的行为规范。说一千道一万,服务对象就是服务对象,不管服务是在进行中还是已经结束,都不是做出这个行为的理由。” 

“你选择了做一名社工,就得认可和遵守社工的职业道德规范和社工守则。以实际情况为“理由”为自己的一些行为找一个个“借口”,这已经证明,你已违背选择社工的“初心”,初心已忘,谈何始终?”

“一个社区的谈恋爱,会影响其他同工”;

“以前只在教科书上看到,现在内地社工也来了个现实版!社工老师们上课有案例讲了!”

“信任和感情都是基于对社工对案主的帮助而产生的信任和感激”。

“工作原则要求不许与服务对象发生除了工作关系以外的任何关系,这哥们儿倒是谈起了恋爱,怨谁?”

“这是历史的必然,因为现在有相当一些机构为了凑人数,都是找一些既不是和社工有关的专业的又没有相关资格证书的人来当社工。”

“社工在工作的时候遵循平等、尊重、保密、接纳等原则,让服务对象无比信任。社工的工作本质是帮助服务对象,一般人对于帮助自己的人,是充满感激或其他感情的,难免会产生其他感情或想用利益回报给社工。如果脱离了这份工作关系,服务对象不会对社工产生这种感情。可能有些人忘记了,社工帮助服务对象,同样也是基于这个职业所赋予的价值观。”

“大学课堂上明确要求了社工不能与服务对象恋爱!每次入职培训,职业伦理道德也是花时间最多的地方。职业伦理是社工立足之根本啊”。

反对的声音

“不允许社工谈恋爱,是教条主义”;

“香港那套学的倒是挺快,你待遇和社会地位以及政策支持怎么不学学香港呢?”

“只是单纯谈恋爱就严重违反伦理守则么?社工比较憋屈,希望公布细节。”

“本着有理有据的原则,对郭社工的处罚依据是违背了《深圳社工守则》里面的职业伦理规范,但是我多次翻看全篇也没发现与服务对象(或服务对象介绍)恋爱违背了守则中的哪一条?请有看懂的亲解释一下啊……然后,我不认同伦理规范这个概念可以自由解读,不认同非法律法规或行业公约外内容作为处罚依据。”

“怎么感觉处理得不明不白的,到底这位社工是和服务对象谈恋爱被处分的?还是有其他不见得光的事?都没交代清楚,这个处理决定挺难让旁观者明白并以此为鉴的”

“我也是嫁给我服务岗位的人,看了这个处理决定后感觉很担忧啊,哪天夫妻吵架了老公或婆婆去社协举报我怎么办?所以这条处理决定千万不能让我老公看到”。

从反对的声音中来看,多数人对“社工该不该与服务对象谈恋爱”这个问题产生了较大分歧,可能是对《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守则》和《深圳市社会工作者登记和注册管理办法》解读的不够透彻,或者是行业协会的岗前培训及社工机构的新入职的培训,没有尽到相应守则的解读和培训。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这其中的“服务对象”有哪些?一般说来,社会工作的主要对象是指那些在生理、心理和社会的某一方面受到损害的人、群体和社区。按社会工作的对象分类又可以分为:医务、儿童、青少年、老年人、社区、学校、家庭、妇女、残障人士、失足妇女、社区矫正、党建、禁毒、精防等等。进一步说明,譬如社区社工的服务对象,就包括有:利益相关方(其中包括:用人单位、社工领导、社工同事),社区居民(社区居民是指也居住或生活在本社区,都是本社区社工的服务对象),还有就是义工也是社工的服务对象。

那么,我们先看看国外和港台等地区关于社工守则的相关规定,社工是如何处理与服务对象的关系?

先说说美国吧,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NASW)伦理守则(本守则于1996年8月由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会员大会通过,1997年1月施行)。

社会工作者对案主的伦理责任:

1.06 利益冲突

(a)社会工作者应警觉并避免会影响到专业裁量权和公正判断的利益冲突。当实际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发生时,社会工作者应告知案主,并以案主之利益为优先或尽可能保护案主最大利益的态度,来采取必要的步骤解决争端。在某些案例中,有时为了保护案主的利益,必须终止专业关系并做适当转介。

(b)社会工作者不应从任何专业关系中获取不当利益,或是剥削其他人以得到个人的、宗教的、政治的或是商业的利益。

(c)社会工作者不应与现有或先前的案主产生双重或多重的关系,以避免剥削或可能伤害案主的风险。如果双重或多重关系难以避免,社会工作者应采取行动保护案主,并有责任设定清楚的、适当的及符合文化敏感性的界限。(当社会工作者和案主产生超过一种以上的关系,不论是专业的、社交的或商业的关系,即是双重或多重关系。双重或多重关系可能同时存在或接连发生。)

(d)当社会工作者对彼此有关系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人提供服务时(例如:配偶、家庭成员),必须向所有的人澄清谁才是案主,并说明社会工作者对不同个人的专业职责的本质。社会工作者在面对服务对象间的利益冲突时,或是必须扮演可能冲突的角色(例如:社会工作者被要求在儿童保护个案的争议中作证,或在案主的离婚诉讼程序中作证),社会工作者必须向有关人员澄清他们的角色,并采取适当行动将任何利益冲突降到最低。

1.07以案主之最佳利益为优先考量

a 社会工作者应警觉并避免会影响到专业裁量权和公正判断的利益冲突。当实际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发生时社会工作者应知会案主并以案主之利益为优先或尽可能保护案主最大利益的态度来采取必要之步骤解决争端。在某些案例中有时为了保护案主的利益必须终止专业关系并做适当的转介。

b 社会工作者不应从任何专业关系中获取不当利益或是剥削其他人以得到个人的、宗教的、政治的或是商业的利益。

c 社会工作者不应与现有或先前的案主产生双重或多重关系以避免剥削或可能伤害案主的风险。如果双重或多重关系难以避免社会工作者应采取行动保护案主并有责任设定清楚的、适当的及符合文化敏感性的界限。当社会工作者和案主产生超过一种以上的关系不论是专业的、社交的或商业关系即是双重或多重关系。双重或多重关系可能同时存在或接连产生。

d 当社会工作者对彼此有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提供服务时例如配偶、家庭成员必须向所有的人澄清谁才是案主并说明社会工作者对不同个人的专业职责本质。社会工作者在面对服务对象间的利益冲突时或是必须扮演可能冲突的角色。例如社会工作者被要求在儿童保护个案的争议中作证或案主的离婚诉讼程序中作证,社会工作者必须向有关人员厘清他们的角色并采取适当行动将任何利益冲突减到最低。

1.08性关系

a社会工作者无论任何情况 都不可以和当前的案主发生自愿同意的或是强迫性的性行为或性接触。

b当对案主有剥削的风险或潜在的伤害时,社会工作者不可以与案主的亲属或案主有亲密个人关系的他人发生性关系或性接触可能会伤害案主,也会使社会工作者和案主间难以维持适当的专业界限。是社会工作者,而不是案主或是案主的亲属,也不是与案主有亲密个人关系的人,负有全部责任去建立一个清楚的、适当的、以及符合文化敏感度的关系界限。

c社会工作者不可以和先前的案主发生性行为或性接触以免对案主产生伤害之可能。如果社会工作者的行为违背了这项禁令,或者指出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这禁令是个例外,则是社会工作者,而不是案主,负有完全的责任来证明先前的案主并未遭受到有意或无意的剥削、强制或操纵。

d社会工作者不可对先前曾与自己有性关系之个人提供临床服务。对先前的性伴侣提供临床服务将对其产生潜在伤害并使得社会工作者与他之间难以维持适当的专业界限。

1.09肢体接触

如果肢体接触,例如:轻抱怀里或抚爱案主的结果有可能对案主产生心理上的伤害,社会工作者不应与案主有肢体的接触。社会工作者在与案主有适当的肢体接触时,有责任设定一个清楚的、适当的和具文化敏感度的界限以约束类似的肢体接触。

1.10性骚扰

社会工作者不准对案主性骚扰。性骚扰包括性的示好、性的诱惑、要求性行为,及其他含有性本质的语言或肢体的接触。

台湾社会工作伦理守则中提到:绝不与案主产生非专业的关系,不图谋私人利益或以私事请托。 阐明社会工作者应信守专业关系的分际,绝不与案主发展专业关系之外的人际关系、绝不利用专业关系图谋私人利益、绝不为私人情事有所索求于案主。

香港社会工作注册局工作守则中提到:有关服务对象 的,社工首要的责任是对服务对象负责。  

社工有责任让服务对象知道本身的权利及协助他们获得适切的服务,且应尽量使服务对象明白接受服务所要作出的承担与及可能产生的后果。  

社工应尽可能协助服务对象知晓在某些情况下,保密原则会受到规限,并使他们清楚知道收集资料的目的和用途。在公开个案资料时,社工应采取必要及负责任的措施,删除一切可以识别个案中人士身份的资料,并须尽可能事先取得服务对象及社工服务的机构的同意。

社工不得滥用与服务对象的关系,藉以谋取私人的利益 社工不应与服务对象有性接触。  

如服务需要收费,社工应尽量使服务对象不会因经济能力而不能及时获取所需要的服务。

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守则中也提到:有关服务对象的。

(1)严守服务对象第一优先原则,在工作过程中确保服务对象生命安全。

(2)对服务对象负责,协助他们获得适合有效的服务,使服务对象知悉其权利、责任、义务,并对应承担社会工作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3)遵守保密原则。对在服务过程中获得的资料,在与公共利益不矛盾的前提下应予保密,如因工作、法律等需要必须公开服务对象的资料时,应尽可能事先取得服务对象或其法定代理人以及社工机构的同意,并对可能识别案主身份的信息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4)尊重服务对象的自决权,培养服务对象的自决能力;当服务对象的行为会伤害自己或他人时,社工可以对其自决权进行适当限制。

(5)不得滥用与服务对象的关系,藉以谋取私人的利益。

“深圳市社会工作者登记和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也提到: 社会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注销其注册:

(一)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严重违反社会工作从业规范或职业操守的;

(四)在申请注册中,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本人未申请续期注册或有效期满未获准续期注册的;

(六) 依法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那么,社工应不应该跟服务对象谈恋爱呢?

据了解有些社工机构,是不允许一个部门或者一个社区的社工谈恋爱,可能是怕影响你的工作效率和成绩。但是,有些机构比较人性化没有这一特殊的规定,我们是不是应该给这样的社工机构一个大大的赞。

那我们再来看看其他行业,有没有这样的要求。

例如心理咨询师行业也遵循这一条,一旦发生和服务对象恋爱的情况,是会吊销职业资格的。你可以继续这份感情,但是要离开这个行业。

根据网上搜索资料显示:近日,江苏淮安一名女员工因违反单位恋爱禁令被开除引起了热议。而刚刚入职的90后小汪,第一天上班也被部门领导通知了这一办公室“恋爱令”,让她泛起了嘀咕。记者调查了解到,禁止员工之间谈恋爱、结婚,是一些企业由来已久的做法。

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该规定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因为婚姻法赋予每个公民婚姻自由的权利,所以 公司因员工违反禁爱令开除是不符合法律的。

那么,如果员工之间谈恋爱、结婚,公司可以对他们调岗吗?记者从人社部门了解到,调岗是个可选的途径。但有两个前提,一是须有调岗的必要性,即恋爱员工的岗位敏感,调岗理由充分;二是企业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规定。

还有就是,我记得在印象中电视剧演的,律师同行在一个律师事务所的,也是不允许恋爱的。

军队对义务兵、士官和学员恋爱、结婚的也是有特别规定的。义务兵一律不准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服现役期内不得结婚;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结婚。值得注意的是,士官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是原则上要求。根据《规定》,士官恋爱、结婚不受上述规定限制的情形有以下两种:对孤儿、伤残人员和个别年龄超过30周岁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士官,要求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由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

看完以上其他行业的相关规定,还觉得我们社工伦理守则的规定“社工要对服务对象负责,不能与服务对象不得滥用与服务对象的关系,藉以谋取私人的利益。”这一规定,还觉得憋屈么。我们知道,社会工作专业价值伦理规范要求“社工应该要正确处理与服务对象、同事、机构及社会公众的关系”。

在此,也建议深圳社会工作协会在岗前培训的时候,以及深圳社工机构在入职培训的时候,向新进来的同工好好学习《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守则》和《深圳市社会工作者登记和注册管理办法》,做到预防和警示的作用。同时社工与服务对象发生利益关系冲突时,作为社工部门领导、社工督导、社工机构要第一时间掌握相关信息,通过调动其他有经验的社工或者寻求督导资源等给予帮助,着手缓解或者解决相关问题,避免矛盾激化;遇到特殊事情或者危机事情时社工机构应当及时报备主管单位和行业协会,尽到管理与服务监察的责任。

与此同时,社工机构应及时对新同工开展入职培训,拟任岗位进行专业培训,使其熟悉岗位职责、日常工作流程、工作要求及行业要求、社工伦理守则等。定期对同工开展在职培训,进行岗位或项目知识、专业技能、规章制度的培训等。并定期、定时对所有员工进行应对“社会工作者守则”和“社会工作者登记和注册管理办法”进行学习和考试,不断学习及强化服务理念。做好对社工的职业伦理教育和倡导,切实规范社工服务行为,维护服务对象权益。

相对社工,要做到对服务对象的负责。

社工在遇到特殊事情或者危机事情时应当及时报备主管,由主管报备机构,机构通过调动其他有经验的社工或者寻求督导资源等给予帮助。

社工应尽量避免可能导致与服务对象利益冲突的关系及/或承担。假如利益冲突可能发生或无可避免,社工应尽可能表明立场并将利益上的冲突知会服务对象,及使服务对象知悉他有要求终止或调动服务的权利。除于特殊或非社工所能控制的情况外,社工应在转职或调动工作岗位或终止服务时,小心考虑所有环境因素及将一切可能发生的不良影响减至最低,并作出恰当安排,以协助服务对象应变,及将工作交托给另一位同工。

在此也呼吁,深圳社工在从事社工服务中,要严格遵守《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守则》和专业价值伦理规范,正确处理与服务对象、同事、机构及社会公众的关系。

总而言之,在事情未发生前,做好相关的预防工作,持续强化宣传引导和氛围营造。与服务对象建立良好的关系,维护社工在服务对象群、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和所在社工机构的形象和声誉。而事情发生后,社工必须依靠团队的力量,因为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团队的力量是坚强的后盾的。

(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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